财政部关于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

财政部网站 网络转载 2020-12-21 17:33:27

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改革方案》)要求,丰富政府采购方式,增加有效制度供给,我们研究起草了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。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:

一、起草背景

针对多频次、小额度采购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,不但可以规范简化采购流程,提高采购效率,而且能够发挥一定的采购规模效应,也是国际通行做法。为贯彻落实《改革方案》要求,我们结合国内开展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等实践经验,借鉴国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制度,研究起草了《征求意见稿》。

二、《征求意见稿》主要内

《征求意见稿》分为总则、框架协议的订立、合同的授予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,共六十条,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

(一)关于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,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,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,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,在实际需求发生时,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,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。为避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滥用,《征求意见稿》严格界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,将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限定为三种情形: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,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。此类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。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,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,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、采购时间等不确定,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,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。此类采购主要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。三是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。同时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订立框架协议与授予合同两个阶段。(第一章)

(二)关于框架协议的订立。

订立框架协议阶段,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按照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,通过公开征集方式,确定入围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对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,明确了征集公告发布、征集文件编制和提供、响应文件编制和提交、入围供应商评审和确定、签订框架协议和协议供应商退出机制等有关程序和要求。框架协议订立阶段规制的重点,一是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,保障潜在供应商广泛参与,明确规定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两种评审方法,不得实行资格入围,引入竞争和淘汰,防止框架协议异化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;二是要求框架协议中必须包括采购标的单价、费率、折扣率、量价关系等合同定价方式,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,入围供应商的退出和补充机制等,并限制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,防止因滥用框架协议影响绩效。(第二章)

(三)关于合同的授予。

授予合同阶段,采购人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,从入围供应商范围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了确定成交供应商有二次竞价、比例分配、顺序轮候和直接选定四种方式。合同授予阶段规制的重点,是明确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,严格限制直接选定方式的适用范围,确保合同授予的可预期性,引导和约束采购人通过透明、公平的方式授予合同。(第三章)

(四)关于法律责任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框架内,针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特点和规制重点,分别对采购人、集中采购机构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小组成员、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。(第四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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